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秦旭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43:16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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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

秦旭东


国有企业改革很久以来一直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国上下、海内海外,万众瞩目。国家提出“三年脱困”的雄心壮志,我们的执政党为此呕心沥血,党的总书记提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政策。据宣布,到2000年底,“三年脱困”目标已基本实现。伴随着入世的步伐,国有企业改革必将向纵深发展。在此,我想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症结之所在——追本溯源

国有企业的问题处在哪里呢?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历史包袱重、缺乏竞争力等等,这些几乎是大家一致的共识。然而根本的症结在哪里呢?我们有必要追本溯源,发现症结之所在。

国有企业在当今世界是普遍的现象,不是我国所特有的。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情况尤其特殊性。 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又不同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不同。我国的国有(国营)企业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起来的,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后来逐渐形成了一统天下的局面,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考虑,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红旗的底色,国营经济必须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二是基于现代化(工业化)战略的选择,作为一个后起的向现代化进步的国家,中国选择了国家全面参与、政府直接推动的发展模式。当时在封闭的条件下,选择自力更生的道路,国家通过工农剪刀差和职工低工资来取得资本的原始积累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从而基本上奠定了工业化的基础。这种发展模式客观上要求一个全能的政府和全面的国有经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发展经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趋于复杂化、多元化,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争艳,国有企业的比重不断下降,而且越来越面临着改革的严峻挑战。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重新定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是正确的,多年来的改革成效也可以说是显著的,但“三年脱困”目标的实现并不是没有水分,国企改革之路还远没有结束。

国有企业的问题关键在于竞争力,为什么会竞争乏力呢?原因可以从多方面区探讨,但一个根本的问题恐怕是先要看清楚国企的真面孔。实际上,只要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稍作考察,你就会发现,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国有(国营)企业,他们不仅仅是或者说很重要的性质不是生产组织,而是“单位”——在前公民社会(也可以说是“单位社会”),单位实际和个人、实现国家有效控制的重要工具。即使是在不断改革以后,市场的基础性地位得以确立,国有企业作为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被推向市场,他同其他市场主体相比仍有其特殊性,比如“婆婆”、“管家”多,而且个个厉害,比如执政党的基层组织进入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比如企业的工会带有强烈的官方色彩,等等。当然,除了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因素以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国有企业都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是社会或者国家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途径,在一些特殊的产业中发挥着特殊的职能、完成特殊的任务,或者体现特殊的利益要求”(有关这种观点可以参看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金碚教授的相关著述)。因此,与一般的商事主体不同,国有企业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大和唯一目标,而是或多或少承担着某些社会责任和国家任务,比如国家安全、社会公益,弥补市场缺陷,发展高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民族产业,提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条件等等。因此,国有企业有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弱点,国家必须给予它某些特权和优惠。在国家的“千宠万惯”之下,国有企业往往缺乏竞争力。当然。不同国家的情况会有所差异,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数量不多,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相当有限,而且他们有着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经验,问题一般并不严重。但在我国,鉴于各种特殊情况,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必然会突出出来了。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却不是一种可以普遍实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少而精是国有企业的理想状态。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的比重过大,不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国有企业的产业和功能定位的要求。

二、路在何方——“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困难已是积重难返,靠政府的输血喂奶自然是不行的。“三年脱困”的目标实现即使是没有什么水分,如果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之道,这样的成绩也难保长期的效果。以我看,江泽民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策略里面包含着不少玄机,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抓大放小”和笼统的“战略性调整”。这里面,“为”和“不为”的主体有两个:一是政府,二是国有企业。

之一:政府——该松手处就松手

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的问题还是处在政府。“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自己的正确定位是十分重要的,那些应该做,那些不能做,应当分清楚。应当说,现代政府仅仅立足于一个“守夜人”的地位是不够的。但中国情况是政府的手伸得过长,管的事情太多,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一套以管制和审批为主的经济管理模式。实际上,除了“守夜”以外,政府在经济方面要做得只应当是这些事情: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搞好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基础性服务工作等。并且,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要透明、公正,廉洁、高效,要干得了事、负得了责。因此,我们的政府要下决心“有所不为”,在经济方面,政府的触角要从微观领域全面缩回,该松手处就松手。就政企关系而言,政府应该辞去“婆婆”或“管家”的职务,不能对企业干预太多,而要安心做好本分工作,充分保障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国有企业,从广义上说,在我国目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家立足于投资者的定位,承认法人所有权。如果说企业法人成立后国家投资的财产所有权还归国家的话,那么企业和已成为法人主体呢?实际上国家投资以后就失去了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获得股权,它对企业享有股东享有的一切权利。这就好比我们把钱存进银行,失去对货币的所有权但同时获得对银行的债权,。文并没有失去什么,只不过是权利形式变化了而已。所谓的法人财产权到底是法人所有权还是经营权的论争是没有意义的。经营权是个不伦不类的概念,说它不是所有权,它却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何处分四种权能;说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再现有的物权体系中又找不到其合适的位置。实际上这一论争后面有一个意识形态的因素在作祟,用单一僵死的“所有制思维模式”去衡量一切经济现象,硬要讲“所有制”同“主义”挂钩。其实二元化的非公即私的“所有制”概念已经过时了,用“产权”这个概念最为合适。拿一个股权足够分散的公司来说,说它姓公姓私都是武断的。如果不严格按照法人制度去运作,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的问题就没法解决。所谓国家本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政府才是实在的;而对一个具体的国有企业而言,其相应的主管机关才是实在的;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对政府机关没有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的话,恐怕具体的握有权力的官员才是实在的。可见,国有企业的问题要真正解决,必须通过法制途径理顺各种关系,真正做到产权明晰、责权分明,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
之二:国企——那里需要才到哪里去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即使政府站好了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了,问题也不见得就解决了。原因在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摊子铺得太大、战线拉得过长”,遍地开花不见得到处都能结果。尽管经过改革,“抓大放小”了,也进行了某些“战略性调整”,但国有企业的数量仍嫌过大。 前面已经说过,国有企业不是可以普遍适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将其定位于特殊企业的地位,才能发挥其优势,承担其其应付的责任,否则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正如目前的情况一样,累坏了政府也拖垮了银行。这就要求国有企业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所谓“有所为”,不是要教条地去体现某种所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要在其特殊的位置上担负起其特殊的任务,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实现全社会的经济总量的最大增长和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具体而言, 就是要在国民经济的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起到支撑、引导和带动的作用。支撑就是要创造基础条件、满足社会的需要,做那些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不愿做或者不能做得的事情。引导和带动作用就是针对那些起点高、开始时风险大或者缺乏吸引力的行业,国有投资应当先行进入,逐渐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这些关键行业和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另以及自然垄断行业和一些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高风险性的行业。比如军工、制币、特殊药品产销等非常特殊的行业,石油、有色金属等战略性资源行业,航空、航天、核工业、基础电子等战略性高技术行业,城市供水、供电、供暖、公交等公益事业和医疗、教育等非营利行业,金融业,新闻出版业等等。当然,除了第一类非常特殊的行业以外,对其他领域非国有企业并不是绝对地不能“有所为”。根据其同国家安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关联性的不同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调整,非国有企业也可以有条件地进入,只需保证国有企业绝对或相对的优势即可。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行业效率,也有利于更好的实现社会利益目标。

所谓“有所不为”,从规模上讲,就是要从那些点多、面广、分散、市场需求变化快的中小企业中退出,让位于更为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从竞争性看,对于专以营利为目标、产业进入门槛不高、市场竞争造成的震荡对社会经济冲击不是特别大的行业,即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企业要尽可能退出。对于具有一定战略性意义的竞争性行业,如汽车、电子、化工、钢铁等行业,国有企业也要适当退出,只需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然,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情况,国有企业的退出也要有步骤地、稳妥的逐渐退出,以避免负面效应。这就有需要政府有所作为,做好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等。对于继续保留的国有企业,政府除了完善股份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外,还要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造的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制度,以弥补国有制难以完全避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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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0]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计委、物价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管理,其共同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审批许可手续;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成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由市建委、计委、物价局、环保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派员组成,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五条 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具备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时,均应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凡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的补充定额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相应材料价格按嘉兴市建材价格信息调整结算。
  第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强度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以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以免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占道堆放建筑材料。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及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它特殊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商品混凝土试块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标准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出具报告单。如发生质量争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5]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宣传北京2008年奥运会,总局特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行一套具有北京地方特色的印花税票(以下简称“北京印花税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印花税票限量发行,在北京市销售,全国使用。
二、北京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00元(北京胡同-砖塔胡同)、50元(北京胡同-南锣鼓巷)、10元(北京胡同-大栅栏街)、5元(北京胡同-国子监街)、2元(北京胡同-烟袋斜街)、1元(北京胡同-帽儿胡同)、5角(北京胡同-丰富胡同)、2角(北京胡同-白塔寺东夹道)、1角(北京胡同-钱市胡同)。9枚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下角印有“北京印花税票.BEIJING CHINA”和“2005”字样,并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
三、北京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雕刻技术和防伪纤维纸印制;二是四角边孔采用“十”字异型孔。

四、北京印花税票自2005年4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